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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03-06   访问量:1930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应急基础〔2023〕9号

杭州市、温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台州市、丽水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总体方案》(矿安〔2022〕127号)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我省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有效防范化解尾矿库重大安全风险,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深化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人:杜良浩,电话:0571-87053079。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月12日


浙江省深化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规程》《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总体方案》(矿安〔2022〕127号)等规章标准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尾矿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聚焦“头顶库”、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长期停用且风险隐患突出的尾矿库等重点库,深化风险隐患治理,重点采用回采销库、闭库销号的治理方式,从根本上消除或者降低安全风险。

(二)工作原则。深化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坚持以“综合施策、统筹推进,因地制宜、销库优先,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落实责任、强化治理”为原则。

1.综合施策、统筹推进。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特别是尾矿库闭库销号、回采销库工作,要与土地复垦、生态保护修复等工作有机结合,综合治理、统筹推进,在确保安全的同时,实现环保达标、土地复垦。

2.因地制宜、销库优先。根据尾矿库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确定每座重点尾矿库的具体治理方式和措施。停用尾矿库优先采用尾砂回采后销库的治理措施,不具备回采条件的,采用闭库销号等措施。在用“头顶库”宜停则停,停用后采用回采销库或者闭库销号措施;确需要继续使用的“头顶库”,优先采用搬迁下游居民措施,无法实施的采用提等改造措施。

3.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各地在安排财政支持项目时,要按照安全风险大小程度,区分轻重缓急,按照“头顶库”、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长期停用且风险隐患突出的尾矿库顺序,合理安排支持项目、工作任务和进度计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4.落实责任、强化治理。强化属地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监督考核,积极推进尾矿库特别是重点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推进相关企业建立健全尾矿库全生命周期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机制,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管控措施,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闭库。

(三)工作目标。全面推进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程,分年度完成重点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程,力争到2026年,完成11座重点尾矿库(“头顶库”、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的风险隐患治理,实现回采销库6座、闭库销号2座,消除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和长期停用且风险隐患突出的尾矿库。11座重点尾矿库治理措施及完成时间见附件。

二、治理措施和要求

对重点尾矿库分别采取回采销库、闭库销号、提等改造或者搬迁下游居民等治理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回采销库

回采销库是指原尾矿库内尾矿全部回采完毕,拆除尾矿库基础坝,库区予以覆土绿化,地貌基本恢复到建库前的状态,尾矿库消失,予以注销。具体要求如下:

1.依法履行尾矿回采审批。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2.开展尾矿回采。尾矿库停止排尾,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并在尾矿回采期间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3.验收销库。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负责验收;验收通过以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及时向属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尾矿库注销。符合注销条件的,属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予以公告注销,注销情况抄送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部门,并同时抄报设区市应急管理局和省应急管理厅。

原尾矿库内尾矿没有全部回采或者尾矿库基础坝没有拆除的,应实施闭库治理,治理完成的予以销号。

(二)闭库销号

尾矿库闭库是指停用尾矿库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治理,确保尾矿库防洪能力和尾矿坝稳定性满足安全要求,维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

尾矿库销号是指完成闭库治理的停用尾矿库进行土地复垦或者用于其他建设工程,尾矿库特有的安全风险基本消除,移出尾矿库监管,按照一般构建筑物进行管理。

闭库销号的程序和条件按照《浙江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并执行以下具体要求:

1.坝坡整治、加固坝体。对坝体出现裂缝、沉陷、坍塌、管涌或者流土的,采取开挖、回填、灌浆等整治措施;对坝体稳定性不足的,采取压坡、削坡、降低浸润线或者加固处理等整治措施。通过治理,消除坝体出现的裂缝、沉陷、管涌或者流土,确保坝体稳定性和可靠性。

2.改造排洪系统,提升泄洪能力,并封堵库底原排水设施。优先采取库内不存水、滩面和坝坡汇水通过排水沟排洪、山坡汇水通过截洪沟排洪的防洪措施;其次采用建设永久性溢洪道的排洪措施;对于受地形影响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少数尾矿库,应采取新建可靠排洪设施。尾矿库闭库后库内不存水,封堵库底原隐蔽的排水设施并不再使用,避免建构筑物设计寿命到期后垮塌致使坝体坍塌或尾矿泄漏风险。

3.覆土植被、增设排水沟。初期坝坝面采取土石覆盖并增设排水沟措施,堆积坝采取覆土植被绿化并增设坝面排水沟和坝肩截水沟措施,沉降滩面采取覆土植被绿化并增设截洪沟措施。通过坝坡和沉积滩面植被绿化,降低尾矿流失,避免扬尘,汇集降雨至截洪沟和排水沟,尾矿库由工业用地转变为林用地等。

4.改造防渗设施,防范泄漏风险。提升改造渗滤液收集、尾矿库废水处理设施,对通过农田、河流、湖泊等敏感区域的排尾管道和回水管道建设管沟、套管等防渗漏设施,确保尾矿库渗滤液和尾矿废水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三)“头顶库”提等改造或者搬迁下游居民

“头顶库”是指初期坝坡脚起至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公里范围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的尾矿库。在用“头顶库”无法采用回采销库、闭库销号治理措施的,应采用提等改造或者搬迁下游居民措施。

“头顶库”提等改造是指按照《尾矿库安全规程》确定尾矿库等别,提升一级进行建设和管理,尾矿库防洪标准、浸润线埋深、干滩长度、安全超高、监测系统建设、稳定性计算等全部按照提升一级的等别要求执行。

“头顶库”搬迁下游居民是指根据尾矿库溃坝事故危害评估,对下游尾矿流经路径1公里范围内的居民和重要设施进行搬迁,拆除民房。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责任落实。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牵头建立省级层面综合协调机制,制定《浙江省深化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实施方案》,重点督查尾矿库“头顶库”、无主尾矿库等重点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按程序组织国家项目申报和项目初验。尾矿库所在地的市、县级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形成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按照本方案和“一库一策”要求,制定所有尾矿库的风险隐患治理实施方案,并督促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单位予以落实。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和属地政府指定的尾矿库主体责任单位,按照要求开展尾矿库风险隐患排查,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和本方案要求,编制或者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相关治理方案和治理计划,落实项目资金,按时完成治理任务。

(二)加强项目遴选。根据国家要求,中央财政补助项目重点解决“头顶库”以及高风险且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闭库销号问题。尾矿库所在地的县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每座尾矿库风险隐患情况和治理方案、治理进度等情况,按照回采销库、闭库销号、搬迁居民、提等改造、隐患治理的先后顺序,对当年可以完成治理的项目进行遴选,确定申请中央财政补助的项目,按照规定及时申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申报情况,区分轻重缓急,确定项目向国家矿山安监局、财政部申报。

(三)加强治理项目监督管理。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做好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治理方案审查。省应急管理厅做好技术指导、工程初验,跟踪评估隐患治理实施效果,强化绩效评估;将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重点尾矿库治理项目情况,纳入“七张问题清单”;建立健全专家和技术队伍,加强项目实施审核把关,有效做好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的方案初审、施工阶段质量和进度检查、竣工验收等技术支撑,加强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按时完成,防止违法违规问题发生。

(四)加强资金保障。相关企业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项目实施。无主尾矿库的属地市、县级政府,应安排财政资金,确保无主尾矿库回采销库、闭库销号等措施有效落实。

附件:浙江省重点尾矿库治理措施及计划完成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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