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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 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的通知

时间:2023-03-06   访问量:1689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

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的通知

矿安〔2023〕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12·24”井下坍塌等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深刻吸取近期矿山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国家监察、属地监管责任和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摸清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风险底数和安全生产状况,重点整治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以及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提升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二、整治范围

所有基建、生产、停建、停产的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重点是露天转井工开采的煤矿,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废石或者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的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

三、整治重点内容

(一)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未经项目核准部门、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同意;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审查部门不具备相应审批权限;

3.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未编制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批准同意;

4.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废石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二)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5.未按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留设安全煤(岩)柱、安全顶柱或者岩石垫层等防护措施;

6.擅自开采、损毁矿(岩)柱;

7.未按安全设施设计采取防排水措施;

8.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对断层、陷落带、采空区等进行有效处理;

9.露天采坑未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堆存尾矿或者废石,未严格落实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安全措施;

10.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时,回采顺序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

11.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时,未严格落实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相关安全措施。

(三)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相关安全措施,不能满足标准规范或者矿山安全生产要求;

13.对矿区范围内存在的断层等地质构造情况掌握不清,或者未采取有针对性的可靠安全措施;

14.未查清矿区、井田及其周边对开采有影响的露天采场及废弃井巷,未查清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分布及其地表汇水情况,未查清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或者未按要求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5.未按照相关要求配备“五职”矿长、专职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

16.未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和有效治理;

1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场边坡未进行在线监测;

18.煤矿未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或者排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未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

19.煤矿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措施,或者未按要求超前采取区域治理措施;

20.煤矿施工单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掘承包单位项目部的负责人、专职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数量、条件或者不属于承包单位正式职工。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报和全面摸底复查阶段(2023年1月至3月)。

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要认真对照重点整治内容,全面开展自查,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于2023年2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包括问题隐患和整改措施清单)报送负责日常监管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制定具体治理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治理到位。治理未完成前,对不能保障作业安全的,必须采取停产、停建,划定禁止作业区或者局部禁采禁掘禁建等安全措施。

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辖区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进行全面摸底,建立清单台账,并将非煤矿山相关信息录入非煤地下矿山基本信息系统APP;根据摸底情况,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组织专家,对所有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全面复查,发现存在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审批、安全措施不能满足矿山安全生产要求等问题的,要坚决依法撤销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决定。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于2023年3月底前将专项整治阶段进展情况(含附件1)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二)集中整改和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4月至5月)。

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针对自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复查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全面整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决定被撤销的企业,要区分不同情况由相关部门重新审批同意。

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对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开展专项整治情况逐矿进行督导检查,并认真填写附件2、附件3。市、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作为年度执法检查的重点对象,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充分发挥“督政”作用,督促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对整治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流于形式的部门和企业,要进行约谈通报、严肃处理,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导和明查暗访,推动专项整治扎实有效开展。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6月)。

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要组织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人员或者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评估,形成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总结评估报告,于2023年6月10日前报送负责日常监管的矿山安全监管部门。

地方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在企业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全面总结评估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查找出现的主要问题,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提出加强该类矿山安全监管的意见建议。市、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总结评估报告。各省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要对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综合评估,于2023年6月底前将总结评估报告(含附件2、附件3)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选择整治难度大、问题多的地区和矿山组织开展评估督导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屡屡重蹈覆辙,有效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生产工艺复杂、管理难度大、安全风险高的特征,正确认识无论以什么名义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都存在尾矿泄漏的风险、堆存废石都存在坍塌的风险,必须严格按照尾矿库、排土场相关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和管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严格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矿体埋藏深度小于200米的新建建筑石料矿山,原则上不得采用地下开采方式。

(二)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要针对辖区矿山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做细、做实、做深。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企业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制定并落实工作措施,保障所需资金、物资、人员和措施,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三)严格监管监察执法。地方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将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作为现场检查执法的重点对象,对主动报告问题隐患的企业,可依法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对检查发现未主动报告问题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专项整治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或者废石但不依法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手续的,未按安全设施设计生产建设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对相关人员严肃追责问责。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要持续跟踪、一盯到底,督促限期完成治理。对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

(四)强化督导问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监察重点内容,对专项整治搞形式走过场的,违规审批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建设项目或者把关不严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向地方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将建立定期调度、定期分析、定期总结、定期通报工作机制,多措并举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要强化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宣传和曝光,根据专项整治进展情况适时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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