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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1-12-16   访问量:1834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应急基础〔2021〕129号

各市应急管理局:

目前,我省正在开展矿山安全生产大排查和采掘施工企业清理整顿。工作中发现部分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开展生产活动,一些地方对未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的采掘施工企业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为严格依法依规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调整工程性矿山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鉴于部分企业以工程性矿山的名义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与销售,为严格矿山安全监管,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浙安监管矿〔2015〕10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到2022年2月15日停止执行。从2022年2月16日起,原工程性矿山纳入普通矿山管理,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性矿山及其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二、依法依规做好工程性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要督促工程性矿山企业立即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规定开展发证审查。考虑到前后工作的衔接,原工程性矿山安全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的均视同有效;矿山采掘工程外包的,工程性矿山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提供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并根据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协议的约定,提供承包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技术人员相关资格证书。

三、严格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清理整顿期间进一步做好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管工作通知》要求,对企业下属各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技术人员等骨干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不得通过许可审查;对瞒报、漏报项目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暂缓通过审查,督促其继续开展自查自纠;一旦发现企业瞒报采掘施工项目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要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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