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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1-12-16   访问量:1693

浙江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安委办〔2021〕39号

发布日期:2021-08-09 19:06 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572

各市、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日常工作的管理,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监督作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省安委办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参与作用,健全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省安委办公开选聘,且自愿参与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的社会各界人士,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安全生产专家、新闻工作者、社区干部、安全网格员、市民等社会各界人士中选聘。

第三条  资格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关心安全生产工作,热心民主监督工作,掌握一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一定的观察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公正廉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社会监督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因违纪违法被辞退或者开除党籍或公职的;

(三)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的;

(四)有安全生产联合惩戒或“黑名单”管理记录的;

(五)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社会监督员时,应当填写《浙江省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员申请表》,并承诺填写内容真实、有效。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的选聘。

(一)报名。由各市安委办自行组织遴选,并推荐候选人。

(二)确定人选。省安委办对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采取到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社会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考察,并对候选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进行核对。根据考察情况确定社会监督员拟聘任人选。

(三)社会公示。拟聘任人选名单通过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有不符合社会监督员选聘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四)公布名单。拟聘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安委办作出聘任决定,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五)聘用周期。社会监督员聘用周期为三年。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经本人和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一期;到期未续聘则自然解聘。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等,动员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各生产经营单位、广大民众安全防范意识;

(二)监督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监督举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违法违规行为等;

(四)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检举揭发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五)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一)无偿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以及了解掌握我省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主要任务和目标(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二)根据工作安排,受邀列席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参加明查暗访、执法监督、巡查督查等安全生产相关活动和工作;

(三)受邀参与安全生产典型案件办理,参加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依法应当回避、保密的除外);

(四)受邀参加市安委办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培训、讲座、考察、报告会等;

(五)社会监督员可凭省安委办颁发的聘书,在不影响企业自身业务的情况下,对全省范围内各大领域安全隐患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纪律要求:

(一)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活动应当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社会监督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不得借社会监督员的身份为本人或相关利益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社会监督员应当保守工作,不得泄露监督工作中涉及的国家、商业、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参与监督活动的过程性信息和未经确定的政策、案件信息;

(四)社会监督员独立进行监督时,发现问题要及时与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联系,客观、公正地反映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社会监督员不得以监督员身份或以履行监督职责为由从事与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无关的活动;

(六)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与被监督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对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物;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公序良俗和纪律规定。

第十条  社会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聘用: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内容之一的;

(二)申请报名社会监督员时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三)因个人的原因无法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的;

(四)在聘用周期内未曾开展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

(五)本人提出申请要求停止聘任的;

(六)聘用期满未续聘的;

(七)其他原因需要停止聘任的。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员日常管理。

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属市安委办具体负责。各市安委办应指定具体部门负责与社会监督员的日常联系,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台账,收集、记录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举报受理、案件调查和情况反馈;及时将安全生产的相关政策文件、学习资料等发放给社会监督员,组织开展义务监督工作。社会监督员可按区域情况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小组长应协助安委办加强对小组内社会监督员的管理。

各市安委办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社会监督员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听取社会监督员履行社会监督过程中收集的信息以及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原则上社会监督员不发放报酬。

社会监督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按《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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